行政处罚
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2.《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依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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