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布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以“蓝盾在行动、铁拳护民生”为主题,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一批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公布如下:
2024年5月1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仅1名维保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30000元。
2024年3月13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管局对溪水家园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仅1名维保工作人员进行电梯现场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齐齐哈尔克山县宏昌源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司炉人员未持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案
2024年2月19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宏昌源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司炉工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及监督检查记录表,要求限期整改。按期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10500元。
黑龙江蓝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考核案
2024年8月8日,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蓝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考核,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按期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5000元。
大庆市富士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实施电梯救援时现场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少于二人案
2024年5月29日,根据舆情问政线索,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管局对富士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维保的银河太阳城小区电梯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线索当天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实施电梯救援时,现场只有1名维护保养作业人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
2024年4月19日,绥化市海伦市市场监管局对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1名正在使用叉车的作业人员,无法出示叉车作业人员证件和叉车作业人员聘用合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按期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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